登录 |  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白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通知

关于印发《白城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9 00:00:00    来源:    字号: 收藏
    委属相关科(室)、相关执法单位:     为切实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合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根据《白城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白政办发[2006]47号要求,特制定《白城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白城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修订)》     2015年12月17日     白城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施方案(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合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根据《白城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白政办发[2006]47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基本目标     (一)工作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农业工作有关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职权法定—分解岗位职责—规范行为和程序—明确岗位责任—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的原则,以农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基础,进一步核理明确执法职责、依据、程序、岗位,强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农委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内设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娴熟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业工作;农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及时纠正和查处农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使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     二、实施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白城市农业委员会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六)《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七)《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十九条 农村审计站对违反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可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对违法违纪款项应当全额追缴,并缴纳资金占用费,没收非法所得;纠正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冲转有关帐目,或责令补办有关手续。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内设科室:     1、政策法规科     2、行政审批办公室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一)白城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法律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核发牌证、安全技术检验;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发证和驾驶证审验;     (三)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依法处理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机械的行为。”     (二)白城市植保植检站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十九条 农村审计站对违反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可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对违法违纪款项应当全额追缴,并缴纳资金占用费,没收非法所得;纠正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冲转有关帐目,或责令补办有关手续。     行政机关委托组织     (一)白城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二)白城市种子管理站     法律依据:《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白城市土壤肥料工作站     法律依据:《吉林省肥料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四)白城市农村能源办公室     法律依据:《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受上级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的指导,按有关规定参加环境监测网络,负责本辖区的农业环境监测,对农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价鉴定,提供监测数据和资料。”     执法职责及权限:依法行使农业环境监察权。按有关“规定参加环境监测网络,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监测,对农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价鉴定,提供监测数据和资料。     三、 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     序号     名称     公布机关     施行时间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3年1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年11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3年6月     行政法规     1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年5月     2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9年11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4年7月     4     《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年11月     5     《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     1992年5月     地方性     法规     1     《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     1997年9月     2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     2007年1月     3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     2010年11月     4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     吉林省人大     1997年9月     部门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农业部     2014年7月     2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业部     2008年1月     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4年7月     4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农业部     2007年11月     5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     2007年11月     6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农业部     2010年11月     四、行政权力清单     (一)行政许可:4项     序号     项目     设置依据     项目内容     承办机构     1     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白城市种子管理站     2     核发农业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白城市植保植检站     3     农业转基因安全评价审核及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1年国务院令第304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科教科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4     农业植物产地和调运检疫及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白城市植保植检站     (二)行政处罚:38项     序号     项目     设置依据     项目内容     承办机构     1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13年主席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13年主席令第5号)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白城市种子管理站     2     对无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3     对经营未审先推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13年主席令第5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白城市种子管理站     4     对销售应包装而未包装的种子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5     对经营的种子标签标注不规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6     对种子经营档案不健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五条  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第三十六条  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7     对超范围经营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五条  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第三十六条  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白城市种子管理站     8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等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白城市植保植检站     9     对未经登记生产、销售肥料产品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2号令)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土壤肥料     工作站     10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白城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11     对农药登记证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12     对生产、经营包装袋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     第三十三条  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生产、经营包装袋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白城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13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     第二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4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号行为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仿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 )     第三十七条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5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万元以下罚款。(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16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行为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 )     第三十六条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过期农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白城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18     对不符合“三品”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白城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19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等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白城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20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保存、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等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白城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21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等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白城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22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等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白城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23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3、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4、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等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白城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24     对拒绝报送相关财务票据的;阻挠审计人员审计监督或检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处罚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一个月至三个月基本工资(或相当于一个月至三个月劳动报酬)的罚款:(一)拒绝报送或提供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帐簿、凭证、会计报表、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或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白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心     25     对应当追缴挪用、侵占、贪污公款公物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缴挪用、侵占、贪污的资金,对侵占公物的应当追回被侵占的物品及其损失赔偿费,并缴纳资金占用费、没收非法所得,同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处以违法违纪金额10%至20%的罚款;(二)侵占公物的,处以违法违纪金额20%的罚款;(三)贪污公款公物的,处以违法违纪金额20%至30%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白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心     26     对利用农村集体资产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滥发奖金、补贴、实物或有其他挥霍浪费公款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滥发奖金、补贴、实物或有其他挥霍浪费公款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全额退赔,补交资金占用费,并视其情节,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违法违纪金额10%至20%的罚款。     白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心     27     对以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抵库存现金或入账的;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的;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的;套取现金的处罚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违纪金额10%至50%的罚款: (一)以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抵库存现金或入帐的;(二)公款私存的;  (三)私设“小金库”或“帐外帐”的;(四)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的;(五)套取现金的。     白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心     28     对强行以资代劳;截留或挪用资金或物资的;截留或挪用国家拨付专项经费的;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的处罚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增加农民负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违纪金额10%至20%的罚款:  (一)预收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强行以资代劳或提取额度超出规定限额的;(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三)截留或挪用捐赠、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资金或物资的;(四)截留或挪用国家拨付给有关部门用于教育、优抚、民兵训练、计划生育、防疫等专项经费的;  (五)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的;(六)对乡(镇)统筹费、劳务进行县级以上统筹的;(七)有其他增加农民负担行为的。     白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心     29     对驾驶无号牌、行驶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驾驶员的处罚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56号)第五十四条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1)驾驶无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2)驾驶证未经审验,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4)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挂车未喷涂放大牌号或者未安装灯光显示装置、安全制动装置的;(5)使用转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白城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30     对酒后驾驶、驾驶报废、拼装车辆驾驶员的处罚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56号)第五十五条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56号)第五十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二百元罚款,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1)饮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2)驾驶报废、拼装或者与本人证件准驾机型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3)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白城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31     对无证驾驶人员的的处罚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2006年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56号)第五十六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1)处二百元罚款;(2)处一百元罚款。     (1)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2)不服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管理,未在指定期限内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接受处理的。     白城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32     对醉酒驾驶或造成事故后逃逸驾驶员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吊销驾驶证,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醉酒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造成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罚款。     33     对使用伪造、变造、买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驾驶员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使用伪造、变造、买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二千元罚款。对伪造、变造、买卖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白城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36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7     对无牌无证驾驶或者驾驶检验不合格车辆驾驶员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38     对违反规定载人车辆驾驶员的处罚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2006年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三)行政强制:1项     序号     项目     设置依据     项目内容     承办机构     1     对发生疫情的商品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及疫情监管     《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98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白城市植保植检站     (四)行政征收:4项     序号     项目     设置依据     项目内容     承办机构     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6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白城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2     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白城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3     植物调运、产地检疫收费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白城市植保植检站     4     种子事故责任认定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收费办法及标准》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收费办法及标准》吉农(种)联字[1994]第301号第五条 收费计算 1、田间检验收费计算。按种子田繁殖面积、世代级别计算收费。2、室内检验收费计算。进行单项检验时,收费按扦样和单项检验收费标准计算;进行多项检验时,按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累加计算(只收取一次扦样费)。     白城市种子管理站     (五)行政确认:2项     序号     项目     设置依据     项目内容     承办机构     1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吉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依据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事故情况确定当事人责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吉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农业机械事故调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在事故勘查、调查结束后10日内制定事故认定书。     白城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28 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二条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在种植前认为种子质量有问题的,使用者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种子管理机构投诉。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白城市种子管理站     (六)其他行政:1项     序号     项目     设置依据     项目内容     承办机构     1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三十条、《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  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和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到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先行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时,应当注明“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代销种子”等事项。     白城市种子管理站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各项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农业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及各执法岗位人员均属于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范围。     第三条  成立农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分管主任任副组长,各执法单位和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为目标,评议考核应当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考评工作,实行反馈和公示制度,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领导小组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评比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经考核达不到标准的,应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农业规范性文件的指定、备案和清理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执法职权的行使情况;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六)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评议考核的主要形式:     (一)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农民义务监督员的意见;     (二)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     (三)抽查行政执法案卷;     (四)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五)其他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九条  评议考核应实行自查自评与领导小组考评相结合。执法人员提交自评报告,部门提出内部评议,考评小组汇总日常考核情况作出考核结论。     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的方法,评分标准另行确定。     第十条  把部门执法责任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年度个人考核等工作内容进行检查督促。经过考核,由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评定;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对岗位执法人员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其中,执法部门和科室获90分以上的为良好,70—89分为合格,不足70分为不合格;行政执法人员获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60—68分为基本称职,不足60分为不称职。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科室和部门,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决定,给予奖励:     (一)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防止或挽救他人重大执法过错,使行政相对人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四)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应根据评议考核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二)对行政执法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和科室,可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本年度“双评”活动中的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违法责任除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对需要追究其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还应依照法律、纪律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违法人员及相关领导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计分标准     标准分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行为     是否超越许可权限实施许可     3     20分     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手续是否齐全     3     程序是否合法     3     是否建立许可卷宗     3     是否出据行政许可文书及行政许可文书是否规范     3     是否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公示相关内容     3     是否对重大许可进行听证     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执法     3     25分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3     是否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是否统一、规范     2     是否违法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     2     执法人员是否滥用职权,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3     是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     3     是否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细化后的标准予以处罚     3     简易程序处罚案件是否在本机关备案     3     行政执法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卷宗装订、排列是否整齐有序     3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处理行为     是否依法受理复议申请     3     15分     是否提交复议答辩意见、证据、依据等材料     4     各项程序是否合法、决定是否正确     4     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复议决定     4     行政执法监督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规范性文件是否上报审查     3     35分     规范性文件经备案审查被撤销、变更、纠正     3     规范性文件违法,被上级机关责令改变拒不纠正     4     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按照上级机关决定履行其法定职责或不纠正其错误执法行为     4     重大处罚决定未上报备案     3     是否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3     是否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     4     执法活动是否受到通报批评     3     是否有因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4     是否依法接受监督,自觉执行上级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监督决定或判决     4     法律知识培训、宣传     法律宣传培训     是否有年度法律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总结     3     5分     是否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     2     五、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农业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依法从重处理。     三、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二)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五)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三)对上级纠正其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四)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三)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六、对过错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成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三)限期改正;     (四)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七)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白城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洪波 白城市农委主任     副组长:尹永恺 白城市农委副主任     成  员:李鸿艳 白城市农委政策法规科科长     冯竞媛 白城市农委科教科科长     李  瑛 白城市农委农机科科长     刘朋录 白城市农委政策法规科主任科员     吕寄望 白城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单国华 白城市种子管理站     汪澎洁 白城市土壤肥料工作站     金  涛 白城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徐宝山 白城市农村资产管理中心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办公室主任尹永恺(兼)。     六、白城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 种子部分:     执行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原处罚条款内容     细化后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     备注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倍     非种子生产单位,没有违法故意行为,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危害的     有违法所得     5-8倍     没有违法故意行为,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的     8-10倍     多次违法,或故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危害及影响严重的     2000元     非种子生产单位,数量较少,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的     没有违法所得     2000-5000元     非种子生产单位,数量较大,情节较轻的     5000-10000元     数量较大,情节较重,多次违法的     10000-30000元     数量较大,多次违法或故意生产经营,情节较重的     30000-50000元     数量较大,多次违法,情节较重或故意生产、经营,区域广、危害较大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倍     违法行为较轻,后果较小,积极减轻危害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     1-3倍     有违法故意,后果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的     1000元     违法行为较轻,积极减轻危害的     没有违法所得     1000-5000元     违法行为较重,有一定社会危害的     5000-10000元     违法行为较重,社会影响大的     10000-20000元     违法行为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20000-30000元     多次故意违法,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及影响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倍     违法行为较轻,后果较轻的     有违法所得     1-3倍     违法行为较重,后果较重的     1000元     违法行为较轻,后果较轻的     没有违法所得     1000-5000元     违法行为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     5000-10000元     违法行为严重,造成较大危害的     10000-20000元     违法行为严重,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000元     违法行为较轻,后果较轻的     1000-3000元     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     3000-5000元     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     5000-8000元     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及后果的     8000-10000元     多次、多项违法,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0000元     违法行为较轻,后果较轻的     10000-30000元     故意违法,造成一定损失及社会影响的     30000-50000元     故意违法,造成较大损失及社会影响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免于或减轻     非种子生产单位,违法情节轻微、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10000元     数量较少,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危害的     10000-20000元     数量较大,及时停止销售,但造成一定影响的     20000-30000元     品种较多,及时停止销售,但造成较大影响的     30000-50000元     品种较多,数量较大,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1000-10000元     没有违法故意,积极减少危害的     10000-20000元     没有违法故意,造成一定危害的     20000-30000元     有违法故意,造成一定危害的     30000-50000元     有违法故意,造成严重危害的     执行的法律法规:《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原处罚条款内容     细化后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     备注     第三十六条  未经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的,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倍     数量较少,情节轻微的     1-3倍     数量较大,但能积极赔偿品种权人所受损失的     3-5倍     数量较大,品种权人遭受较大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使用者造成经营损失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免于或减轻     非种子生产单位,违法情节轻微、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10000元     数量较少,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危害的     10000-20000元     数量较大,造成一定影响的     20000-30000元     品种较多,数量较大,造成较大影响的     30000-50000元     品种较多,数量较大,已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 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1000元     违法行为较轻,无违法故意的     违法所得未超过一万元的     1000-3000元     故意违法,有一定后果及影响的     3000-5000元     违法行为较重,但能主动减轻后果及影响的     5000-10000元     违法行为较重,造成较重危害的     10000-20000元     违法行为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及社会影响的     20000-30000元     违法行为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及社会影响的     1倍     违法行为较重,造成较重危害的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2倍     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数量较大,造成较重危害及社会影响的     3倍     违法行为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及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盗用、冒用或者仿造他人企业种子标签等标识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标签等标识物品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000元     没有违法的故意,违法数量较小的     1000-3000元     违法行为较重,积极减少影响的     3000-5000元     违法行为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     5000-10000元     违法行为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及影响的     执行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原处罚条款内容     细化后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     备注     第三十九条  未经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倍     故意侵权,数量较少的     1-3倍     故意侵权,数量较大的     3-5倍     恶意侵权,数量较大,品种权人遭受较大损失的     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倍     违法行为轻微的     2倍     违法行为较轻,减少危害及社会影响的     3倍     违法行为较重,造成一定后果的     5倍     违法行为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及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以下的罚款。     200-500元     随意命名,数量较小的     500-1000元     随意命名、数量较大,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植物检疫部分     执行的法律法规:《吉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原处罚条款内容     细化后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     备注     第二十四条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0     违法行为轻微的     非经营性的     1000     违法行为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     2000     数量较少,情节较轻,改正态度积极,没有造成影响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5000     数量较大,故意违法,没有造成影响的     10000     违法行为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     10000     情节较轻,改正态度积极,没有造成影响     有违法所得的     20000     数量较大,故意违法,没有造成影响的     30000     数量较大,故意违法,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证书》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00     违法行为轻微的     5000     情节严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四条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0     违法行为轻微的,非经营性的     2000     经营性的,情节较轻,改正态度积极,没有造成影响     5000     经营性的,引起疫情扩散的     (三)农药管理部分     执行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原处罚条款内容     细化后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     备注     第四十条第一款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消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倍     不是故意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没造成危害     有违法所得     5倍     不是故意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造成一定危害     10倍     故意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2000元     数量较少,情节较轻,改正态度积极,没有造成危害     无违法所得     5000元     数量较少,情节较轻,改正态度积极,造成一定危害     10000元     数量较大,情节较轻,改正态度积极,造成一定危害     30000元     数量较大,情节较重,故意违法,造成一定危害     50000元     数量较大,情节较重,故意违法,危害较大     100000元     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故意违法,危害较大     第四十条第二款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界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有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1倍     不是故意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没造成危害     有违法所得     3倍     不是故意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造成一定危害     5倍     故意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3000元     数量较少,情节较轻,积极减轻危害     无违法所得     5000元     数量较少,情节较轻,改正态度积极,造成一定危害     10000元     数量较大,情节较重,故意违法,造成一定危害     30000元     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故意违法,危害较大     50000元     数量巨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第四十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倍     扩大适用作物及防治对象3种以下的,情节较轻     有违法所得     2倍     扩大适用作物及防治对象3种以上的,情节较重     3倍     无标签,情节严重     2000元     扩大适用作物及防治对象3种以下的,数量较少,情节较轻     无违法所得     5000元     扩大适用作物及防治对象3种以上的,数量较少,情节较轻     10000元     数量较大,情节较重      20000元     数量较大,情节较重,误导消费者     30000元     无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数量巨大,情节严重     第四十条第四款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0元     没造成危害     5000元     造成危害,情节较轻     10000元     造成危害,情节较重     30000元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倍     情节较轻的,没造成危害     有违法所得     5倍     情节较重的,造成一定危害     10倍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5000元     数量较少,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     没有违法所得     10000元     数量较少,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危害     30000元     数量较大,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     50000元     数量较大,情节较重,危害较大     100000元     数量巨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3倍     情节较轻的,没造成危害     有违法所得     5倍     情节较重的,造成一定危害     10倍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5000元     数量较少,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     没有违法所得     10000元     数量较少,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危害     30000元     数量较大,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     50000元     数量较大,情节较重,危害较大     100000元     数量巨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执行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原处罚条款内容     细化后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     备注     第三十七条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倍     没造成危害     有违法所得     3倍     造成一定危害     5倍     造成严重危害     5000元     数量较少,没有造成危害     没有违法所得     10000元     数量较少,造成一定危害     30000元     数量较大,危害较大     50000元     数量巨大,造成严重危害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倍     没造成危害     有违法所得     8倍     造成一定危害     10倍     造成严重危害     10000元     数量较少,没有造成危害     没有违法所得     30000元     数量较少,造成一定危害     50000元     数量较大,造成一定危害     80000元     数量较大,危害较大     100000元     数量巨大,造成严重危害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倍     情节较重的,造成一定危害     有违法所得     5倍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5000元     数量较少,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     没有违法所得     10000元     数量较少,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危害     30000元     数量较大,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     50000元     数量巨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倍     情节较轻的,没有造成危害     有违法所得     3倍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3000元     数量较少,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     没有违法所得     5000元     数量较少,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危害     10000元     数量较大,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     30000元     数量巨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第三十九条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倍     未造成危害     有违法所得     2倍     造成一定危害     3倍     造成严重危害     没有违法所得     3000元     数量较少,没有造成危害     5000元     数量较少,造成一定危害     10000元     数量较大,造成一定危害     30000元     数量巨大,造成严重危害     (四)肥料管理部分     执行的法律法规:《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原处罚条款内容     细化后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     备注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违法所得1倍或5000元     违法行为较轻,积极改正,后果较轻     有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     违法行为较重,后果较重     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     违法行为严重,不积极改正,后果严重     30000元     违法行为严重,屡教屡犯,造成严重危害     2000元     违法行为较轻,积极改正,后果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     5000元     违法行为较重,后果较重     10000元     违法行为严重,不积极改正,后果严重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违法所得1倍或5000元     违法行为较轻,积极改正,后果较轻     有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     违法行为较重,后果较重     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     违法行为严重,不积极改正,后果严重     30000元     违法行为严重,屡教屡犯,造成严重危害     5000元     违法行为较轻,积极改正,后果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     8000元     违法行为较重,后果较重     10000元     违法行为严重,屡教屡犯,后果严重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     违法所得1倍或2000元     违法行为较轻,积极改正,后果较轻     有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2倍或5000元     违法行为较重,后果较重     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     违法行为严重,不积极改正,后果严重     2000元     违法行为较轻,积极改正,后果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     5000元     违法行为较重,后果较重     10000元     违法行为严重,不积极改正,后果严重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违法所得1倍或5000元     违法行为较轻,积极改正,后果较轻     有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2倍或8000元     违法行为较重,后果较重     违法所得3倍或10000元     违法行为严重,不积极改正,后果严重     20000元     违法行为严重,屡教屡犯,造成严重危害     2000元     违法行为较轻,积极改正,后果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     5000元     违法行为较重,后果较重     10000元     违法行为严重,不积极改正,后果严重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违法所得1倍或2000元     违法行为较轻,积极改正,后果较轻     有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2倍或5000元     违法行为较重,后果较重     违法所得3倍或10000元     违法行为严重,不积极改正,后果严重     20000元     违法行为严重,屡教屡犯,造成严重危害     1000元     违法行为较轻,积极改正,后果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     2000元     违法行为较重,后果较重     5000元     违法行为严重,屡教屡犯,后果严重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违法所得1倍或2000元     违法行为较轻,积极改正,后果较轻     有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2倍或5000元     违法行为较重,后果较重     违法所得3倍或10000元     违法行为严重,不积极改正,后果严重     2000元     违法行为较轻,积极改正,后果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     5000元     违法行为较重,后果较重     10000元     违法行为严重,不积极改正,后果严重     (五)农村审计部分     执行的法律法规:《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      原处罚条款内容     细化后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     备注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一个月至三个月基本工资(或相当于一个月至三个月劳动报酬)的罚款:         (一)拒绝报送或提供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帐簿、凭证、会计报表、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3000     违法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或检查的;     3000     违法行为较轻,积极减轻危害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5000     有违法故意,违法行为较重,有一定社会危害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      5000     违法行为较重,有一定社会危害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3000     有违法故意,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缴挪用、侵占、贪污的资金,对侵占公物的应当追回被侵占的物品及其损失赔偿费,并缴纳资金占用费、没收非法所得,同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处以违法违纪金额10%至20%的罚款;      20%     有违法故意,后果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的     有违法所得     (二)侵占公物的,处以违法违纪金额20%的罚款;     20%     有违法故意,后果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的     有违法所得     (三)贪污公款公物的,处以违法违纪金额20%至30%的罚款。     30%     有违法故意,后果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的     有违法所得     对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滥发奖金、补贴、实物或有其他挥霍浪费公款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全额退赔,补交资金占用费,并视其情节,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违法违纪金额10%至20%的罚款。     20%     有违法故意,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有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以高于当地银行最高贷款利率20%借入资金的,应当责令其退回借款,对责任人员处以借款额5%至10%的罚款。     10%     违反规定借款的,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违纪金额10%至50%的罚款:     (一)以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抵库存现金或入帐的;     30%     有违法故意,有一定后果及影响的     (二)公款私存的;     20%     违法行为较重,但能主动减轻后果及影响的     有违法所得     (三)私设“小金库”或“帐外帐”的;     40%     违法行为较重,造成较重危害的     (四)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的;      40%     违法行为较重,造成较重危害的     (五)套取现金的;     40%     违法行为较重,造成较重危害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增加农民负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违纪金额10%至20%的罚款: 
    (一)预收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强行以资代劳或提取额度超出规定限额的;     10%     违法行为较轻,后果较轻的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     10%     违法行为较轻,后果较轻的     (三)截留或挪用捐赠、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资金或物资的;     20%     有违法故意,后果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的     (四)截留或挪用国家拨付给有关部门用于教育、优抚、民兵训练、计划生育、防疫等专项经费的;     20%     违法行为较重,     (五)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的;       20%     违法行为较重,加重农民负担,影响较大的     (六)对乡(镇)统筹费、劳务进行县级以上统筹的;     10%     违法行为较轻,后果较轻的     (七)有其他增加农民负担行为的。     15%     违法行为较轻,增加农民负担,后果较轻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违纪金额10%至20%的罚款:     (一)挪用或无偿核销农业集体积累资金的;     15%     违法行为较重,但能主动减轻后果及影响的     (二)私分农业集体积累资金的;     20%     有违法故意,后果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的     (三)非法干预农业集体积累资金投放,造成农业集体积累资金沉淀或死帐的;      10%     违法行为较轻,后果较轻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0%     违法行为较轻,后果较轻的     (五)不按规定给农民分红的。     10%     违法行为较轻,后果较轻的     (六) 农机监理部分:     执行的法律法规:《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原处罚条款内容     细化后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     备注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50元     驾驶无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农机安全事故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驾驶证未经审验,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农机安全事故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农机安全事故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挂车未喷涂放大牌号或者未安装灯光显示装置、安全制动装置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农机安全事故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使用转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农机安全事故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200元罚款,并处吊扣6个月驾驶证:     200元     饮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农机安全事故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驾驶报废、拼装或者与本人证件准驾机型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农机安全事故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农机安全事故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200元罚款,并处吊扣6个月驾驶证。     违法行为较重,态度恶劣,不服从安全管理,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100—200元罚款:     100元     不服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管理,未在指定期限内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接受处理,没有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200元     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没有造成农机安全事故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500—1000元处罚,并处吊销驾驶证:     500元     醉酒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农机安全事故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10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     造成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使用伪造、变造、买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2000元罚款。对伪造、变造、买卖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00元     故意违法,造成一定损失及社会影响的。     有违法所得

主办单位:白城市农业农村局  |  联系方式:0436-3502290  |  吉ICP备17005202号  |  网站标识:2208000056 吉公网安备 22080202000169号   建议您使用IE8以上版本或使用360极速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