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大安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7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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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农发[2015]14号
大安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大安市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决定于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现将《大安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5年9月29日 大安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为“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特提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指导意见。 一、内涵与目标 (一)新型职业农民内涵。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 (二)指导意见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参照国家有关农业行业职业技能标准、程序和要求执行。 (三)认定内容与达到目标。对农民科学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进行有效评价,构建一支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的现代农业建设队伍,形成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四)政府主导。由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布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管理的职能机构。
(五)农民自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认定,主要通过政策和宣传引导,调动农民自觉参与。 (六)坚持“三公”。认定管理部门要对认定的范围、对象和程序严格执行统一标准,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透明。 (七)政策倾斜。国家和省的惠农政策,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向持证的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并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和针对性。 三、标准条件 (八)基本条件。具有初中以上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致力于农业生产经营的18-55岁青壮年(特别优秀者可适度放宽年龄限制)。 (九)业务素质。具备种养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实际技术操作能力、经营和管理能力,是农业生产、服务、管理过程中的骨干人才。 (十)经营规模。达到当地规定的家庭农场和县级以上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标准,一般为当地本行业普通农户经营规模平均值的5-10倍。
(十一)经济效益。生产经营收入要达到当地普通农户生产经营收入5-10倍。 (十二)经营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生产理念,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 (十三)社会责任
。在带头增收致富的同时,还要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能带头发展绿色、优质、高效农业,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带领周边农民科技致富,实现共同富裕。 四、工作程序 (十四)工作流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本着个人申请、村委会核实、乡镇政府把关、县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机构(原阳光办,下同)认定的程序进行。 (十五)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我省农业从业人员均可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见附表);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相关学历证明或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4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交易鉴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规模的相关材料;
5
.生产经营状况,包括证明经营规模、场所、产品和效益的相关材料;
6
.生产发展规划及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十六)认定审核。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机构接受申请材料后,要在专家委员会中组织业内专家按照当地认定标准和共性指标,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再由专家组出具认定意见和建议。 (十七)颁发证书。对专家组审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人选予以公示并报专家委员会和政府主管领导审定,无异议后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机构颁发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监制的“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五、保障措施 (十八)建立认定体系。建立县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分管农业的领导和农业部门主要领导兼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乡镇相关领导和行业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局,具体工作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承担。 (十九)实行分级认定。县级负责认定初级新型职业农民;市(州)负责认定中级新型职业农民;省级负责认定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认定于2015年组织实施;中高级认定待初级认定达到一定规模后,再统一安排实施。 (二十)推进动态管理。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信息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培训机构对新型职业农民学员在3年内要进行电话、网络或现场跟踪服务指导,对难以发挥作用的可建议退出;对证书过期、私自转让、持证人迁出本认定区域或死亡,注销持证资格;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取消持证资格。 (二十一)确保工作经费。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所需资金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级农民培训专项补助资金可重点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工作。 (二十二)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大力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深入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典型,营造社会关注、政府支持、农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初级)
职业类型: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年龄 性别 照片 (附1张,共4张)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政治面貌 家庭住址 乡(街道) 村(屯) 组 经营 状况 主要产业 产业规模 (亩、只、头) 年投资 (万元) 年收入 (万元) 备 注 行政村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 月 日 乡镇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 月 日 培训机构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 月 日 市(州)、县(市、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注:“职业类型”填写: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成员等。 “主要产业”填写作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农业产业,如:养猪、养牛、玉米、水稻等。“产业规模”中种植业填写种植面积,养殖业填写年出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