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城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5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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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城市农业委员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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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
技术推广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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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局、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管理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白城市农业委员会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城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5月20日
白城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5
年
5
月
20
日印发
白城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吉林省农业
技术推广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白城市农业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项目,用于表彰在农业科技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白城市项目管理办公室为做好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管理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三条 申报单位: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各类农业科研院校、农业企业。 第四条 不得申报的单位和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农业执法单位及其成员不得作为农业技术推广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在项目实施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五条 正在执行的项目主持人不得再申请立项备案。 第六条 申报立项的项目原则上每个单位每次只能申报一个,主要完成人在项目实施期内只能主持或参加一个项目。 第七条 申请立项或评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检查验收小组成员,不能参与申报当年的项目评审工作。 第八条 申报的项目要具有真实性。如发现虚假项目,取消其立项资格,申报人5年内不得申报项目。各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申报立项材料 第九条 申报条件。凡是推动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普及,并具有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均可申报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承担国家和省重大农业技术推广任务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可优先立项。 第十条 主要完成人。市(州)单位主持的推广范围跨县(市、区)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20名;在一个县(市、区)内推广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10名。 市级单位主持的项目,县级以下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参加比例不得低于70%;县级单位主持的项目,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参加比例不得低于50%。 第十一条 申报立项的材料要按照填表要求填写,对于填写不详细的或未按新修订的推广奖管理办法填写的,一律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 申报立项的材料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过期上报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评奖要求 第十三条 立项备案制。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奖活动周期为三年,实行立项备案制。在项目实施前要将项目设立依据、推广内容、实施区域、工作及技术方案、参加人员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省、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同一区域内不接受相同内容的项目立项备案。 第十四条 检查验收。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各项目主持单位应主动联系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其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重点检查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核实推广面积和评价增产、增收效果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没有中期检查纪要和专家组验收意见的项目不予评奖。 第十五条 报送时间。完成实施目标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由主持单位按照申报要求,于项目完成后的评奖年2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于评奖年3月底前将推荐评奖的项目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 项目奖励申报书; (二) 项目实施方案; (三) 项目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四) 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五) 省或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中期检查纪要; (六) 省或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所定专家出具的检查验收意见; (七)项目田间测产原始调查表; (八)经济效益证明,市级单位主持的项目,经济效益证明由推广区域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县级单位主持的项目,经济效益证明由乡镇政府出具; (九) 其他社会、生态效益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申报评奖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或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对申报单位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项目申报立项期间,向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需写明工作单位、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没有依据的异议不予受理。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实情况,如果异议成立,则取消立项资格,并且申报立项人5年不得申报项目,并通报批评。 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电话:3229973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白城市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