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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救济申请接收与传递
事项名称 税收法律救济申请接收与传递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行政赔偿申请时,提供的文书接收和传递服务
适用对象 法人、个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县(区)级税务机关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址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公时间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无
法定时限 无
附加说明 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无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行政赔偿申请的纳税人。
数量限制 无
禁止性要求 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2.《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报资料 3.《赔偿申请书》及附报资料
材料形式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 无
备注 无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