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清税注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税注销。具体包括: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
适用对象 |
法人、个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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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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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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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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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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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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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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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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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 必须报送资料:《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2)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4)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5)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6)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7)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的纳税人: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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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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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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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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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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