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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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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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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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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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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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至做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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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或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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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非居民企业。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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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必须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2 份。
2.条件报送资料: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1)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说明材料;
(2)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3)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4)税收协定待遇的资料(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待遇的)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企业还应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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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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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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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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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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