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
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
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无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附加说明 |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无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或0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代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将代扣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 份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条、一百零三条。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