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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县(区)级税务机关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址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公时间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快递送达、现场送达、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或0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非居民纳税人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3)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4)经办人身份证件。条件报送: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材料形式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