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可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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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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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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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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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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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现场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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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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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中国居民或境外当局拒绝给予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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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申请人提出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应报送:《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3份
2.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应报送:《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异议申请表》3份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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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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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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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利益和国家税收权益,规范税务机关的相互协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国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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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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