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符合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简称境外中资企业),应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身份(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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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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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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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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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层报省税务机关确认。 |
法定时限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层报省税务机关确认。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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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税务机关指定窗口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认定结果。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现场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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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或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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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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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必须报送资料: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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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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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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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六条 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将据以做出初步认定的相关事实(资料)、认定理由和结果层报税务总局确认。
税务总局认定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应当将相关认定结果同时书面告知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结果后,应当在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通知其从企业居民身份确认年度开始按照我国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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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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