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接受劳务的,应在签订有关合同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备案或劳务项目报告。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变更的,应于项目合同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报告。境内机构和个人支付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款项的,应于取得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之日起30内办理支付情况报告。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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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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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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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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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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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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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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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与非居民企业发生业务的境内企业。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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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必须报送资料:
无。
条件报送资料:
1.办理合同备案或劳务项目报告,应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项目合同(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非居民税务登记证件;非居民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非居民对有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的提交:非居民对有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的提交
2.办理变更报告,应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变更后的合同。
3.办理支付情况报告,应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付款凭证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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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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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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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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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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