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补办和作废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以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补办。 |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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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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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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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 审批结果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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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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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0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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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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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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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1)《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补办的,还需提供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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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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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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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十条 第八款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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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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