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 |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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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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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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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 审批结果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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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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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0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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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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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建设的项目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可申请 |
| 数量限制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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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1)《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4份。(2)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原件和注明有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3)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4)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5)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需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6)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需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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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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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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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五款,第十条第七款。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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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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