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 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 
																
																	| 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无 |  | 
                                                                
																	|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0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 无 |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申请 |  
    | 数量限制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出口发票复印件。(3)出口合同复印件。(4)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还需提供《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5)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 备注 | 无 |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 第四款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