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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
事项名称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适用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县(区)级税务机关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址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公时间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0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申请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出口发票复印件。(3)出口合同复印件。(4)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还需提供《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5)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材料形式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 第四款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