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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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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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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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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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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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0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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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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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可申请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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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4)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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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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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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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 第四款 第二项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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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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