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应于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
| 适用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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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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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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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 申请方式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审批结果 |
《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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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或10个工作日或15个工作日或2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或10个工作日或15个工作日或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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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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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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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符合退(免)税条件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 |
| 数量限制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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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1.必报材料:(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2)《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5)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6)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7)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印件;
2.条件报送:(1)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应报送: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应报送: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应报送: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应报送: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5)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报送: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原件及复印件;(8)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还需报送:《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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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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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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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3.银行开户许可证;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五)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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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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