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应于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
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
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或10个工作日或15个工作日或2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或10个工作日或15个工作日或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邮寄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符合免抵退条件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4份;3.《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5.《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6.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7.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8.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1)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还需报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还需报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报送:《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4)以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还需报送: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5)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还需报送: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6)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还需报送: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7)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还需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还需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9)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3.银行开户许可证;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五)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