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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县(区)级税务机关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址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公时间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或10个工作日或15个工作日或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或10个工作日或15个工作日或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劳务的外贸企业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必须报送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1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条件报送资料: (1)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还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应报送,还需提供《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和《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需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4)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需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还需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需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还需提供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还需提供: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原件即复印件;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还需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还需提供: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1份; ——出口自用旧设备免退税申报正式电子数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需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10)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应报送:供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11)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应报送:《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原件查验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
材料形式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8.《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1 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