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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事项名称 生产企业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县(区)级税务机关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址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公时间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时办理
法定时限 即时办理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快递送达、现场送达、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或0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代办退税账户
材料形式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 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