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产企业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
适用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
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
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理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理 |
附加说明 |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现场送达、邮寄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或0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代办退税账户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 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