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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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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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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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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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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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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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或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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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需要办理变更、撤回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的纳税人。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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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必须报送资料: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电子数据1份)
(2)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
(3)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2.条件报送资料:
(1)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还应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应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2份、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3)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应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申请表》2份、《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4)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申请企业应报送: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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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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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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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 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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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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