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集团公司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手续。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集团公司总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备案。 |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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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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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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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 审批结果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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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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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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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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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集团公司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纳税人或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 |
| 数量限制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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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1.必须报送资料: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条件报送资料:
(1)集团公司总部首次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业务时报送: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2)集团公司总部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变更业务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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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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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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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第一条 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第二条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如果向主管国税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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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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