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车主)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
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
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无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附加说明 |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0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无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2份。(2)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纳税人为内地居民的,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复印件;纳税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复印件;纳税人为外国人的,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复印件;纳税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复印件。(3)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还应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收据联(或者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五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
(一)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车辆合格证明补办;
(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