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纳税人为证明已经缴纳的税(费)款或者遗失已开具的缴纳税(费)凭证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税收完税证明。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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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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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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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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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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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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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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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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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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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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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副本(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纳税人换开完税凭证的还需提供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复印件(5)在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还需提供:“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复印件(6)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还需提供: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原件。(7)开具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完税凭证的还需提供: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8)申请享受全国通办服务的还需提供:委托授权书。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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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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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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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条 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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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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