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只跑一次>>市税务局  
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事项名称 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符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适用对象 个人和法人
实施机关 县(区)级税务机关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址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公时间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或网上办理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上门办理的,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即时办结。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即时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或网上查询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减免性质代码:61042801,政策依据: 财税〔2014〕122号),应报送: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2.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减免性质代码:61042802,政策依据: 财税〔2016〕12号),应报送: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3.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教育费附加优惠(减免事项代码:61064002,政策依据: 财税〔2010〕4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文件证明材料。 4. 其他减免教育费附加的情形(减免性质代码:61129999),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减免税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材料形式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