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符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
适用对象 |
个人和法人 |
|
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
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
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或网上办理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上门办理的,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附加说明 |
无 |
|
结果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减免性质代码:61042801,政策依据: 财税〔2014〕122号),应报送: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2.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减免性质代码:61042802,政策依据: 财税〔2016〕12号),应报送: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3.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教育费附加优惠(减免事项代码:61064002,政策依据: 财税〔2010〕4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文件证明材料。
4. 其他减免教育费附加的情形(减免性质代码:61129999),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减免税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