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环境保护税优惠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符合环境保护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环境保护税优惠备案。 |
适用对象 |
个人和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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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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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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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或网上办理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上门办理的,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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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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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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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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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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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无需办理备案。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无需办理备案。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5.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6.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无需办理备案。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无需办理备案。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5.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6.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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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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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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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三章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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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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