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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事项名称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适用对象 个人和法人
实施机关 县(区)级税务机关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址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公时间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或网上办理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上门办理的,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即时办结。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即时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或网上查询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件。 2.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5)政府部门将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 3.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5)政府部门将旧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4.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3)改组重制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亚运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6.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7.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 8.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材料形式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