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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优惠核准
事项名称 房产税优惠核准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符合房产税优惠核准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房产税优惠核准。
适用对象 个人和法人
实施机关 县(区)级税务机关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址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公时间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申请方式 上门办理 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审批结果 向纳税人发放税务文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定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办结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邮寄配送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纳税人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2,政策依据:国发〔1986〕9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材料。
材料形式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号)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