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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符合个人所得税备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实施机关 县(区)级税务机关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址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公时间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或网上办理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上门办理的,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即时办结。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即时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或网上查询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必须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条件报送: (1)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应报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购房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售房合同或协议。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2)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应报送: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3)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应报送: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4)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应报送:退役士兵与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5)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应报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6)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应报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7)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应报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8)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应报送: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从事四业所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报送: ——属于离婚分割财产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形式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