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车船税退税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
适用对象 |
个人和法人 |
|
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
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
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或网上办理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附加说明 |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或网上查询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或0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退(抵)税申请表》4份;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车船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还需提供:(1)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证明资料;(2)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5.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还应报送:(1)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复印件;(2)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发票复印件;(3)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6.在购买“交强险”时,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还应报送 “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