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车辆购置税退税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情形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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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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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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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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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内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内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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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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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或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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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情形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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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必须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3份
(2)纳税人身份证明 1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1份 ,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1份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1份,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1份,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1份;
(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1份 ;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1份 ;
(3)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1份;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1份,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1份,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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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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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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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3号) 第十五条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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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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