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在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和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的,可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已缴纳的消费税。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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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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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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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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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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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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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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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在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和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的,可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已缴纳的消费税。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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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必须报送资料: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 3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使用企业初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口消费税退税的,如前期已向海关申请办理过退税事项,还应报送 上月进口地海关受理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1份
(2)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还应报送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 1份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 1份 ; 营业执照登记、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份;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复印件 1份;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复印件 1份 需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1份 ;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复印件 1份 ;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1份 ;接受税务机关和海关对产品抽检的书面承诺 1份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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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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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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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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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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