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主要包括: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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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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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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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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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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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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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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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主要包括: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3.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4.纳税人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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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必须报送资料: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4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还应报送 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1份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还应报送 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购进合同复印件 1份 ;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协议复印件 1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份; 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份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外购的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的证明材料 1份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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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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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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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全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全文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 )全文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全文
5.《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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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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