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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适用对象 法人、个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县(区)级税务机关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址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公时间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在规定期限不能作出决定的,办理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或0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纳税人。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证明材料。 2.条件报送资料: (1)代理委托书。 (2)代理人身份证件。
材料形式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全文。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