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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错误更正
事项名称 申报错误更正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向税务机关申请修改更正申报。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县(区)级税务机关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址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公时间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即时办结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或0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向税务机关申请修改更正申报。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条件报送资料: (1)直接对已申报数据进行更正的,应报送 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 2份 (2)对已申报数据进行作废,应报送 《申报表作废申请单》 1份
材料形式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