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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事项名称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税务机关办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县(区)级税务机关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址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公时间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即时办结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或网上查询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或0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首次申报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份;2.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份;3.扣缴义务人办理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报送:(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份(适用于月度申报);(2)《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2份(适用于年度申报);4.证券机构办理预扣预缴或者直接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报送:(1)《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份;(2)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5.扣缴义务人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申报时,应报送:(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份;(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份;(3)股权转让合同(协议);(4)股权转让身份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6)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报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7)计税依据明细偏低但有正当理由时。需报送相应证明材料;(8)选择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所得税政策的,需报送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其他有关资料;6.有下列情形的,还应报送:(1)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2)实施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3)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还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材料形式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至第二十三条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