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环境保护税申报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税申报。 |
适用对象 |
个人和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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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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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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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或网上办理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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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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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或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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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或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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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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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首次申报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报送:(1)《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2份;(2)适用于采集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相关基础信息 《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2份;(3)适用于采集应税固体废物相关基础信息 《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2份;(4)适用于采集应税噪声相关基础信息 《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 2份;(5)适用于采集纳税人产排污系数等相关基础信息 《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2份;2.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应报送:(1)《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2份 ;(2)适用于对大气污染物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 2份;(3)适用于对水污染物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 2份;(4)适用于对固体废物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 2份;(5)适用于对工业噪声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 2份;(6)适用于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的减免税明细计算申报 《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2份;3.除适用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应报送:《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2份,除按次申报外,纳税人应按月填写B类表,按季申报。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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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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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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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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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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