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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申报
事项名称 烟叶税申报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收购地税务机关办理烟叶税申报。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县(区)级税务机关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址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公时间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或网上办理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即时办结。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或网上查询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或0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烟叶税纳税申报表》2份;2.《烟叶收购情况表》
材料形式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由<根据2013.07.18 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本细则自2013年7月18日起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确定于2013年07月18日失效)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 第六条 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