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车船税申报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应税车辆、船舶未被代缴车船税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行办理车船税申报。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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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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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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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或网上办理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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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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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或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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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或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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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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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报送:(1)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复印件,不能提供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应报送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复印件;(2)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3)《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2份;(4)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车辆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 2份;(5)新购置车辆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购买车辆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购置日期的文件复印件;2.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报送:(1)船舶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复印件;(2)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3)《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2份;(4)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船舶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 2份;(5)新购置船舶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证明购置日期的文件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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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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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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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至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 号)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由<根据2013.07.18 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本细则自2013年7月18日起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确定于2013年07月18日失效)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三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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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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