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应办理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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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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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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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或网上办理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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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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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或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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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或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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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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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2份 ;2.转让合同、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3.与整体转让在建工程有关的资料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的证明资料;4.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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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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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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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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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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