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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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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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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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或网上办理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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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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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或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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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或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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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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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清算方式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报送:(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2份;(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的证明资料;(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其提供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记账凭证复印件;(5)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报送:(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2份;(2)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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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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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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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由<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国税函〔2004〕938号)确定于2004年07月01日失效)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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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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