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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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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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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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或网上办理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 审批结果 |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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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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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或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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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或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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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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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1.《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3份;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2份。 |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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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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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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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十条 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由<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国税函〔2004〕938号)确定于2004年07月01日失效)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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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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