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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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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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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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 审批结果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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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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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至做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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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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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1.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2.不再持续经营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3.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
| 数量限制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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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1.必须报送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2份
2.条件报送资料:(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还应报送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份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份 ;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1份 (2)被合并企业,还应报送 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份 ;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份 ;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1份 (3)被分立企业,还应报送 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份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份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1份 |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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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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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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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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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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