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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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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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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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 审批结果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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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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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至做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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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或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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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
| 数量限制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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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1.必须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2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还应报送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份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还应报送 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1份 |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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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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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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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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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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