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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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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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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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 审批结果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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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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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至做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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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或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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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
| 数量限制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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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1.必须报送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2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还应报送企业当期财务报表 1份 按照“3.21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的有关规定报送;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1份 由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报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1份 分支机构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还应报送 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1份
(3)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还应报送 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1份
(4)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还应报送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份
(5)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还应报送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1份 ;
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1份
(6)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还应报送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1份 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 |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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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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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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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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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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