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车辆购置税申报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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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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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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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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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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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至做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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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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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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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必须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份
(2)纳税人身份证明 1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征税车辆还应报送 车辆合格证明 1份 ;车辆价格证明 1份
(2)免税车辆还应报送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 2份 ;车辆合格证明 1份 ;车辆价格证明 1份 ;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 1份
(3)免税车辆重新申报 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还应报送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1份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1份 ;其他相关资料 ,未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还应报送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1份; 其他相关资料;,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未消失车辆还应报送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 2份;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1份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1份 ;其他免税申报资料 1份
(4)补税车辆还应报送 车辆价格证明 1份; 补税相关材料 1份 (5)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进口自用车辆还应报送 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或者《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1份 ;纳税人护照 1份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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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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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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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二条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三条 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第五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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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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