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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事项名称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从事酒类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县(区)级税务机关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址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公时间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即时办结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或0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从事酒类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必须报送资料: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白酒生产企业,还应报送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1份 (2)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1份 (3)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1份
材料形式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