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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事项名称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批发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县(区)级税务机关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址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公时间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即时办结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至做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或0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批发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必须报送资料: (1) 对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应报送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份 (2) 对从事卷烟应税消费品批发的纳税人,应报送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外购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1份 ;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1份 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时报送 (2)委托加工收回应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应报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1份 (3)进口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应报送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1份 (4)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1份 (5)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1份
材料形式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