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增值税预缴申报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预缴税款: |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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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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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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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 审批结果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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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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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至做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
现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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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或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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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预缴税款: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5.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
| 数量限制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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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1.必须报送资料: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份
2.条件报送资料: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还应出示: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1份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增值税预缴税款表》3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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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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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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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第九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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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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