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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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县(区)级税务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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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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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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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结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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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至做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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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或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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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已完成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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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必须报送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部分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份
(2)开具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还应报送 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 1份 报送要求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 《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1份
(4)汇总纳税企业,还应报送 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1份
(5)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还应报送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1份
(6)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关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1份 报送要求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7)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还应报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及清单,主要包括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份 (8) 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1份
(9)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 《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
《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1份 (10)从事机动车生产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1份 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在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送
(11)从事机动车销售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 《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1份 |
材料形式 |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张尺寸A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各 3 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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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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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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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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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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