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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损毁)报备
事项名称 发票丢失(损毁)报备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县(区)级税务机关 责任处(科)室 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址 辖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公时间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 12366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即时办结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至做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必须报送资料: 无。 2.条件报送资料: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1份 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2)丢失其他发票的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1份;《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1份;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复印件 1份
材料形式 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全文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